1、您询问的是离婚纷争相关问题;
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本案中该房屋是另一方婚前所买,并且房屋证上无你方姓名,那么你方是无权主张分配该房屋的;
5、你方参与还贷,你是能够主张赔偿的,赔偿数额的计量方式:赔偿数额=婚后共有还借贷数额÷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息金)×房屋现值÷2。
2017-09-21 05:28: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