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通知》的相关限定,公有寓居房屋承租人丧命的,其生前的共有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有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有寓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另一半和直系亲属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有寓居人,应当商量确定承租人;不能商量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另一半、娃儿、爸妈和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步骤确定承租人。因为房是公房无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无符合要求的继续承租人的话,是能够要回的。如果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无发生变化,那么房屋拆迁的利益能够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如果老人已经无另一半、爸妈、娃儿的话,能够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弟兄姊妹等。
2017-09-21 05:2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