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以后,可依鉴定结论计算出工伤的赔偿金额。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先与用人单位依据标准协商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
2021-04-10 22:52: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