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2、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3、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4、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日常生活中,在运输合同产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确定管辖法院,及时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自己的不确定管辖法院而浪费时间,甚至错过起诉时效,这就得不偿失了。
2021-04-11 07:12: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