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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 - 静安区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您可以去咨询当地规划局,村出口处300米的土地性质,然后去村委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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