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两方自愿离婚的,允予离婚。两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娃儿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置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孩子期间、分娩后2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议离婚。女方提议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两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爸妈与娃儿间的关系,不因爸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娃儿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妈两方的娃儿。离婚后,爸妈对于娃儿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父或母看望娃儿,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看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看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有偿还。共有财产不够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两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2017-09-15 02:46: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