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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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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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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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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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所以,您可以与孩子父亲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孩子不合适再跟随父亲生活,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021-03-01 05:49: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