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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怎样保护大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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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原则关于调整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有很多,基本原则有两个,就是“资本多数决”、“同股同权”。所谓“同股同权”原则,是指同一类型的股权/股份应当享有相同的权利。------公司章程中能够商定同股分别权,无商定视为同股同权所谓“资本多数决”原则,就是指股东按照其给钱比例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拥有的给钱比例或者股份多少大小成正比。股东给钱比例越大,拥有的股份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又是建立在“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之上的,根据等额资本形成的给钱及股份,其所代表股权权利应该是相同的,这样,资本多数方能决定公司的相关事项。因此,股权结构的设计,直接决定了各个股东在公司决策事项及财产份额上的权重,也决定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也赋予了中小股东特定的保护性权利,以制衡控股股东。上述原则主要适用于以资合为主的股份公司,对于人合为主的有限公司之中,《公司法》在肯定程度上赋予了股东对其自身权利予以商量调整的空间,例如表决权、返利权等,不要求以资本为股东权利分配的唯一依据,能够由股东自由商定,这种灵活空间予以了创业者和投资者更多的合法想象空间,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创业勇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强活力。对于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认缴给钱。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给钱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给钱比例优先认缴给钱的除外。此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给钱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限定的除外。因此,关于股东之间返利的权利、优先认缴给钱的权利,只须股东之间自行商量商定即可,并非必须载入章程。但是,如果股东之间表决权不按给钱比例等比分配的,必须载入章程,否则,该种表决权的非等比分配并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在有限职责公司里,对于返利权、优先认缴给钱权以及表决权,应予股东就前述权利通过协议商定或章程限定的方式予以再次分配。
二、八大权利在公司章程当中,需要重点商定的是股东的八大权利,具体如下:
1、召集权股东作为公司给钱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顾给钱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事实上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招致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发生适当平衡,小股东能够依据上述限定充足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组织,《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限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表决权,《公司法》限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给钱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限定公司章程另有限定的除外。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给钱者,能够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商定,实现给钱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散。
3、返利权根据《公司法》限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职责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商定不按给钱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公司股东能够灵活商定按照返利的计量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
4、转让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限定,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职责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基本上,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能够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肯定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限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买下权。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限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能够简单理解为自由商定优先。这种灵活限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给钱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通常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要求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商定优先的权利给给钱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限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要求公司回购其拥有的股权:
(一)公司持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持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限定的分配利润要求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限定的营业时限期满或者章程限定的其他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优先认购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给钱比例认缴给钱,但是,全体股东商定不按照给钱比例优先认缴给钱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限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职责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应予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限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足体现了资合的特点。
6、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限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流程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花费、工人的薪水、社会保险花费和法定赔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职责公司按照股东的给钱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返利权分别,它是强制按照给钱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商定。
7、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限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议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法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却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议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借口。公司拒却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限定,有限职责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限定的时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限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怎样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冲突。一方面,公司有合法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却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职责怎样分配,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可否能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可否能够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不能充足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肯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因此,股东怎样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什么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
8、诉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限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流程、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限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职分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限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拥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能够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职责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限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却提诉讼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诉讼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诉讼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导致损失的,上述股东能够依照上述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限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限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上述限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限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流程、表决方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够自身名义向法院诉讼。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肯定的限制。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诉讼;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却、迟延诉讼,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诉讼。

2017-09-11 18:0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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