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条件
依《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限度条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78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减刑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阔的,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内部,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适用减刑,但是有一些犯罪比较严重,所以会限制减刑,或者说是在适用减刑的时候需要从严把握。
2021-01-28 09:30: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