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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免责情形

山东 - 泰安 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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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泰安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为故意不是污染环境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如果行为人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法律规定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还应受到刑事处罚。

2021-01-25 07:2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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