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1、事实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2、其他责任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侦查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律师在受到委托人要求后,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按照该要求起草书写辩护意见词,对于该辩护词的书写,不仅要按照实际来判定在哪一方面可以获得无罪或者是从轻处罚的可能,还要根据法律的要求以及律师的职业原则进行辩护的。
刑事案件在进入审查阶段之前,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其亲属,就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案件被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院审查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以结合案情书写辩护意见书,然后可以将此意见书提交给审查案件的检察院。
2021-01-22 16:10:1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