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初步审查,认为属于第六条所列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情形,且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报厅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同志批准后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经初步审查不属于第六条所列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情形的,交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报厅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同志批准后及时撤销立案。
第十条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需要明确的是,有关环境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是严格基于实际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定的, 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事实所认定的处罚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上述法规来进行适用,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需要从严进行处罚。
2021-01-13 01:36: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