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根据规定,这些部门并非是只要遇到环境污染案件就会立案处理,但一旦立案那么就需要在立案后的三个月内确定违法者需要具体需要受到什么处罚。
2021-01-13 01:15: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