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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侦查为中心的中国历史是什么?

何* 广西 - 贵港 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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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贵港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表面看是刑事诉讼中究竟是“谁说了算”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了算”的差异。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只是简单地强调改革对审判权威的肯定,那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易于走向“失控的审判”。显然,这不符合这项改革的初衷。我们需要认识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然会强化审判的权威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增加其任意性。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使审判者权威的增加,必须建立在妥善解决审判“凭什么说了算”问题的基础上。而要解决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就需要对审判的职能和使命重新进行思考,以使对此问题的解决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根据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审判应当秉持公正的立场、采用符合司法公正程序的方法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为此,我们不仅需要摒弃以往将审判者和控诉方视为“同盟军”的观念,因为这一观念将使审判失去公正的立场,并使被告人沦为诉讼的客体,而不再是诉讼的主体,而且需要改变以往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执行视为“接力赛”的做法,因为这将使审判承担其不能也不应承担的职责。如果在控方未能完成其侦查破案的责任时,由审判者代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显然与其职责不符。而且,一个到了审判阶段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由法庭通过审判来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基本也不可能。因为,审判并不是破案的最佳时机,法庭也不是收集证据的合适场所。应当认识到,审判阶段的“查明”与侦查阶段的“查明”有着质的差异,实际上只是在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法庭审判中,对控方所提出的事实、证据,通过质证、辩论等程序予以核实而已。由此,审判“凭什么说了算”的问题也就清晰了,即应当凭借公正的法庭审理说了算。
  
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差别,从表面看是刑事诉讼重心的不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其诉讼方式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诉讼方式,并不仅限于法庭审理方式,而是有着更加广泛的内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使质证难以真正展开,从而使法庭调查虚化。对此,当然应当予以改变。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使法庭审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事诉讼是个整体,不同诉讼阶段中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的变化,对其他相关程序存在着必然的影响,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庭审理方式的改变,将必然使甚至侦查方式发生变化,而绝不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的变化。例如,法庭审判一旦强调重要且有争议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使质证可以真正展开,对侦查而言,让证人作证的难度将会增加——原本不愿作证的,因为以后将要面对出庭作证的义务,其在侦查阶段会更加不愿意作证。由此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全面解决。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所以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因素,原因还有很多。例如,严重影响公检法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因素,除了法律规定,还有各种考核要求、考评指标。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废除对公检法机关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要求、考评指标。

2020-12-01 16:0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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