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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代替考试罪具备的四大内容

广东 - 汕头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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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汕头


一、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
二、犯罪客体
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
三、主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四、客观方面
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
“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2020-11-25 15: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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