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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陕西 - 商洛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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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 - 商洛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指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20-10-28 21:4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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