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实际使用的商标仅为参考。
2、正确判断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3、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案件定性。如未注册标记、自行转让等。
5、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不影响案件定性。但流通领域以及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的,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因素(包括故意和过失)。
6、侵权行为是否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7、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
连续使用至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2)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3)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4)不得将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继续使用权人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享有该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1993年7月1日后使用的服务商标,无继续使用权;继续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引起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该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相区别。
2020-10-27 11:4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