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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内容

山西 - 阳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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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2020-10-24 02:1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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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为起点;具体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案件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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