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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营纺织厂的纺织女工,工作已经十几年了,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宣告破产,将我们安置到其他企业工作,但是新公司距离我家太远,我是否有权拒绝前往工作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廖* 福建 - 三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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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福建 - 三明

原单位解散,如果将你们安置到其他企业,你有权拒绝,公司应按你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解散,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已不存在了,应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员工以补偿。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20-10-21 18:1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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