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等;《解释》还明确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等非法采砂行为,《解释》明确,如符合刑法以及《解释》上述有关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020-10-20 05:21: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