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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山东 - 济南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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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 - 济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0-10-19 11: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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