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惰性垃圾和其他垃圾五类。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和可回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和可回收目录的宣传资料派发至各农户以及在农村中的各单位。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村生活垃圾科学处理的分类方法。
2020-10-02 14:48: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