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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解释是什么

四川 - 内江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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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内江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2020-10-01 22:0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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