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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断定

山西 - 运城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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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运城

一、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则出于过失。

二、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刑法第320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两个罪名,应按照处理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三、划清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的界限。行为人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构成该两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论处。

四、明知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其行为同时触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和窝藏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不实行并罚。

2020-10-02 07: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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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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