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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内容

黑龙江 - 伊春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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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伊春

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2020-10-01 04:5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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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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