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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能否解除股权

河北 - 邢台 公司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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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邢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什么叫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法定定义,学理上通常既使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也使用瑕疵出资等概念,但是对于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实际上并无通行定义,只是从广义上理解,上述概念均指股东出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等。1而抽逃出资的法定含义则更为公司法所阙,实际上正是《公司法解释三》才对抽逃出资进行了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2学理上也不认为“抽逃出资”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3而是一个由《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构建的外延略有游移的概念形态,4泛指股东缴纳出资后又以不法手段从公司取走出资的行为,5如不当抽取相应财产亦被认为是实质性抽逃出资。

2020-10-01 01:3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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