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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 包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持证人所在单位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补办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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