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解释有哪些

内蒙古 - 包头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内蒙古 - 包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持证人所在单位凭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补办行政执法证件。

2020-10-01 00:50:57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包头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