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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第三十二条的解释有哪些

河南 - 安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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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安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稽核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阻挠或者防碍稽核工作;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报表、账薄、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
(五)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
(六)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稽核建议。

2020-10-01 00:3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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