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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认定标准

湖南 - 长沙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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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长沙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罚,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020-09-30 23: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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