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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7修正)第十二条的解释什么

天津 - 滨海新区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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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 - 滨海新区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7修正)
第十二条 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020-09-30 03:0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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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其修建之建筑物对临近住户采光产生不利影响,在满足城市整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仍得准予建造。然而,对于由此引起的采光受限问题,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解决受影响方向的取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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