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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山西 - 吕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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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吕梁

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09-28 22:3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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