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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哪些

四川 - 成都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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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成都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老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所销售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的。

2020-09-28 22:0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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