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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

山西 - 吕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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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吕梁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2020-09-28 21:5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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