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
第一百六十条 机动车每年应按号牌尾号对应的月份参加定期检验(准予延缓报废的汽车应每年检验四次),机动车检测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规定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
(二)交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据。
(三)到指定检测场检测,检验合格后办理年检手续:
1、汽车、全挂车可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承接检测任务的汽车检测场范围内自选检测场验车(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需延长使用的到北苑检测中心和岳各庄检测场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在检测场办公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2、专用机械、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瓶车均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进行人工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办理年检手续;
3、本区县检测场有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检测线的,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检测场检验,没有检测线的,在本区县交通支(大)队人工检验;
4、“京A”字头黑色号牌的各种摩托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指定的检测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外事科办理年检手续。
2020-09-28 08:36: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