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六)准确记录进入场内的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并定期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七)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八)不得允许无单车运输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
2020-09-28 21:41: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