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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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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杭州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2020-09-28 21: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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