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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九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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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九条 酒类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酒公司和经营副食品批发的供销社经营。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本系统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其它企业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须经省和市、州酒类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国家名白酒的计划调拨和批发业务由国营糖酒公司统一经营。国家名白酒生产厂完成计划调拨任务后,可将本厂生产的国家名白酒批发给有经营权的企业。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的批发业务。

2020-09-28 07: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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