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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解释有哪些

河南 - 新乡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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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 - 新乡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二)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2020-09-27 21:1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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