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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解释

广东 - 佛山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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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佛山

牡丹江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租约或索取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或以承租的房屋搞“联营的”;
2、未经出租人同意,累计三个月不交房租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损坏房屋结构、设备的;
5、无故空闲房屋超过三个月的。

2020-09-27 19:5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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