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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哪些

浙江 - 杭州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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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 - 杭州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09-28 04:4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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