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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解释什么

青海 - 西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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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 西宁

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020-09-27 04: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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