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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二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吉林 - 松原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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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松原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9-27 01: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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