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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临时工干满一个月,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吗

冯** 广西 - 桂林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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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西 - 桂林

劳动者辞工,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工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薪水。  
一、个人提议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议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够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准许,并能够要求支付剩余的薪水及经济赔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薪水)及解决去职手续等;  
2、无提前30天提议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工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聘请劳动者产生的花费,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受。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议的书面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准许就能够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议;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薪水解决去职手续。  
二、劳动者能够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工信、辞工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薪水或不为劳动者解决去职手续,劳动者能够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分别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

2017-07-27 21:2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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