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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重庆 - 万州区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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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 - 万州区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2020-09-25 01:1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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