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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哪些

湖北 - 武汉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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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武汉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020-09-23 16:1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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