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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西藏 - 日喀则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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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020-09-19 15:5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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