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怎么规定

贵州 - 贵阳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贵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2020-09-12 21:32:57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贵阳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