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房屋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限定,把被继承人(业已丧命或宣告丧命并遗留财产者)所遗的房屋转归继承人(按法律限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所有的做法。继承同时又是一种法律规则。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愿继承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限定,由继承人按继承步骤、继承份额进行继承;遗愿继承是按照遗愿的内容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如被继承人立有遗愿,按照遗愿继承或遗赠(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解决,无遗愿的,按法定继承解决。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发生《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限定:“遗愿人为处罚房屋而设立的遗愿,应当解决公证。遗愿人丧命后,遗愿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愿公证书和遗愿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罚房屋的遗愿未经公证,“一在遗愿奏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愿受益人可根据遗愿内容商量签订遗产分配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20-08-13 05:2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