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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什么

四川 - 广元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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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广元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起诉离婚之前,最好先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看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可以等不符合的情形消失后在起诉离婚。如果符合,可以在专业离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离婚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08-04 15:0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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