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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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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这两类情况,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所以这次这个解释首先明确说,不动产只要是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争议就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我觉得对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是比较必要的。这里面也提出一个问题,大家可以讨论,是不是所有涉及登记的都是民事案件。我觉得这个倒也不一定。这个大家可以考虑。我倒是觉得,那是纯粹的都是一些有关登记错误,假如说只涉及到登记违反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不涉及到权利归属,恐怕这还是一个行政案件的问题。 第二项规则即确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但有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
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第1条,它所确定的这项规则,即如果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里面涉及到物权归属的争议可以一并审理。
重点针对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在我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针对民众因为物权归属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冲突的这个问题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而且我国的物权法专门针对优先购买权的这个问题进行了弥补。

2020-07-17 05:4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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